来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解决配偶就业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来宾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实施办法》(来办发〔2014〕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实施,研究决定和落实有关事宜。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各类工业园区等),应积极配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服务,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统筹调配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应当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有协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安置的责任。各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服务措施

第四条 鼓励接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有困难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下同)公务员的,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二)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后勤服务人员,下同)的,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及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整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调入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原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且愿意到我市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用人单位职位情况,按程序安置到用人单位工作。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我市就业援助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就业,可推荐到公益性岗位上实行托底安置。

(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适时召开专场招聘会,搭建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免费存放我市市县一级人才服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办理程序:

(一)属在编在职人员的,由引进人才所在部门(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审批后,按来宾市人事调配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愿意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所在部门(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审批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经审批后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来宾市编办、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下来宾、来者上宾,聚天下英才而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