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人民医院医疗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进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现将我市人民医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区域性医疗中心的战略目标和完成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具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职引进人才

第三条  全职引进人才分成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

第三层次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层次人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测评优秀等级成绩的规培生。

第五层次人才:毕业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学校当年本专业排名前20%、且符合医院专业设置需要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住房补贴、安家费和岗位补贴:

(一)给予第一层次人才住房补贴75万元(分3年给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30万元,给予为期36个月、每月20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二)给予第二层次人才住房补贴30万元(分5年给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10万元,给予为期36个月、每月15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三)给予第三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补贴8万元,给予为期36个月、每月10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四)给予第四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补贴5万元,给予为期12个月、每月8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五)给予第五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补贴3万元,给予为期12个月、每月5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给。

第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聘。第一至第四类人才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第五类人才中具有学士学位的可采取直接面试方式招聘。在来宾市人才网、来宾市人民医院官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由市人民医院负责组织审核应聘者资格、考核等,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直接调动。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在原单位属在编人员的,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审核、考核等工作,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对市人民医院紧缺专业高级职称人才的调动,应放宽调入年龄限制条件。

(三)一事一议。对引进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可以一事一议,通过“绿色通道”引进。

第六条  如引进人才因辞职到市人民医院工作而与原单位发生违约责任的,可根据情况代其承担适当比例的违约金。

第七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若因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原单位辞退后来医院工作的,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医院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需与医院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合同,若引进人才在市人民医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而离职(离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辞退、调动等),需退还所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

第三章  柔性引进人才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非本地户籍人才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十条  坚持按需引进的原则,引进人员必须是对医院专科建设、青年医师培养、医疗科研工作能产生重要作用的高水平专家、教授。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对象。一般为专业学科带头人、紧缺急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年薪制,学科带头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给予年薪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月平均发放,余下的5万元在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年终一次性发放。若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将按考核方案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扣减薪酬。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实施名医成长计划。加大名医成长计划的工作力度,增加培养人数和培养经费。每年从临床、医技、管理等领域选拔30名骨干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全方位提升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组织选派学科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到国、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修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上级部门挂职锻炼,进修、培训、挂职等学习结束回原单位工作并与医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的,进修、培训、挂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学习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医院选送重点学科骨干人才、业务骨干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与医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取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

第五章  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

第十六条  设立每年最高300万元的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鼓励市人民医院加大人才培养、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力度,积极创建自治区以上的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坚持项目化管理,市人民医院每年制定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计划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职工开展科研课题研究。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科研课题,如上级部门没有科研经费,按国家级课题5~10万元、省部级课题3~5万元、厅局级课题1万元的标准给予科研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经费符合我市现行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市财政和来宾市人民医院按照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超出现行文件规定范围的,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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