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才伯乐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人才发〔2019〕11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来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的A、B、C、D四个层次的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或个人,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机构以及公民个人。企业人员向本企业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的除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向我市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功推荐,是指组织或个人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并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签订5年以上全职引进或3年以上柔性引进协议;或推荐高层次人才到我市注册创办企业,建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组织或个人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聘为“来宾市人才伯乐”,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成功推荐A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给予推荐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推荐A类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成功推荐B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给予推荐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推荐B类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成功推荐C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给予推荐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成功推荐C类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成功推荐D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给予推荐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成功推荐D类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 “人才伯乐奖”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组织或个人在成功推荐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引进协议一年内,或注册创办企业一年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领。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会审。
第七条 对拟聘任“来宾市人才伯乐”并给予奖励的对象名单,经有关程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审定。
第八条 “人才伯乐奖”坚持“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奖励”原则,如本办法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复,就高执行;成功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