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来宾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安家费、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人才发〔2019〕10号)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来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通过公务员和选调生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直接调入、遴选、调任等方式引进,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方式引进,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家费、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
第三条 引进人才办理入编手续或签订五年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和为期五年(60个月)的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一)A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5000元。
(二)B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3000元。
(三)C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2000元。
(四)D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800元。
(五)E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E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500元;非紧缺急需专业E层次人才按F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和生活补助。
(六)F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为期60个月、每月生活补助400元。
第四条 符合人才公寓安置条件的,在初到来宾三年内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安置不了的,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按年发放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给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自愿放弃不入住人才公寓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第五条 引进人才到来宾工作五年内在来宾市首次购房,凭购房材料可申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A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90万元。
(二)B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80万元。
(三)C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45万元。
(四)D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20万元。
(五)E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E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5万元;非紧缺急需专业E层次人才按F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六)F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3万元。
已入住人才公寓或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和实际享受时间扣除。
第六条 引进人才安家费、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财政承担比例如下:
(一)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100%。
(二)用人单位属于财政非定额补助的差额拨款单位的:引进A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90%;引进B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80%;引进C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70%;引进D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60%;引进E、F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50%。
(三)用人单位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差额拨款单位的:引进A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70%;引进B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60%;引进C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50%;引进D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40%;引进E、F层次人才,同级财政承担30%。
第七条 发放的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凭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明、引进文件、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家费、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申请,每年年底进行一次集中办理;引进人才符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条件未能安排入住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来宾首次购房的,可在购房一年内凭购房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购房补贴。
(二)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有关程序,制定拟发放安家费补贴、生活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人员名册,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审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生活补助与人才工作表现挂钩。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含)的,不予发放次年生活补助。累计满2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含)的,不予享受购房补贴。
第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生活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的服务年限为五年。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生活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须签订个人书面承诺,服务年限未满五年调离来宾市、辞职或与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的,须全部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停止发放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
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开遴选、竞争性选拔等录取到我市有关单位或在来宾市范围内调动的,已享受的安家费、生活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不需退还,未享受到的部分由新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引进人才安家费、生活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因用人单位或人才弄虚作假,骗取引进人才安家费、生活补助、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以及按规定须退还拒不退还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外,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5年内不得申报来宾市任何人才优惠政策,涉及民事诉讼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纪律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坚持“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补助”原则。在没有特别说明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况下,如产业、行业、领域制定有专项人才政策,且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专项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