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引进和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来宾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来发〔2010〕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实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人才: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但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工作的人才;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须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第七条 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根据人才专业性质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D、E、F六个层次进行认定。
A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虽未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项目但在某领域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专家人才。
B层次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在某领域具有国家一流水平的专家人才。
C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D层次人才: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急需紧缺的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中华技能大赛”及“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E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重点产业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能力认定的技能人才;我市重点行业、产业、规上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F层次人才:来宾市紧缺、急需的“双一流”、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认定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学历学位、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已参加工作的需同时提供工作合同(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申报。个人填写《来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1.身份证、户口薄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及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县(市、区)的人才申报,还须报送县(市、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认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并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称、人才层次等情况在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持有“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者,可享受来宾市人才优惠政策和相关便利服务:
(一)符合引进人才住房和安家费补贴、人才公寓等相关优惠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和安家费补贴、人才公寓等相关优惠待遇。
(二)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条件可在来宾市辖区择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以及其他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来宾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三条 对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并统一退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认定,收回“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并终止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收回“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来宾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实施办法》(来发〔2014〕25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