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修订)

来宾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修订)

来宾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医院医疗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动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现将我市人民医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区域性医疗中心的战略目标,结合市人民医院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职引进人才

第三条  全职引进人才分成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引进后任学科带头人或者科主任。

第二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研究生,且引进后任学科带头人或者科主任。

第三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层次人才:非紧缺急需专业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或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本科生。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上报次年用人计划时同步做好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以此作为划分第三、第四层次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购房补贴、安家费和岗位补贴:

(一)给予第一层次人才购房补贴75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30万元,给予为期60个月、每月20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二)给予第二层次人才购房补贴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10万元,给予为期60个月、每月15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三)给予第三层次人才购房补贴12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8万元,给予为期60个月、每月10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四)给予第四层次人才购房补贴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1万元,给予为期60个月、每月500元的引进人才补贴,从进入医院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引进人才到来宾工作五年内在来宾市首次购房,凭购房材料可申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如实行协议工资,则按协议工资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条款购房补贴、安家费补贴及引进人才补贴。

第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聘。在来宾人才网、来宾市人民医院官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市卫健委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统一组织招聘考试工作。

(二)直接调动。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在原单位属在编人员的,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审核、考核等工作,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其中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可使用事业编制或者聘用人员控制数;属于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的,仅可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对市人民医院紧缺急需专业高级职称人才的调动,经市委编委同意后,可以放宽调入年龄限制条件。

(三)一事一议。对引进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可以一事一议,通过“绿色通道”引进。

第六条  如引进人才因辞职到市人民医院工作而与原单位发生违约责任的,可根据情况代其承担适当比例的违约金。

第七条  引进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医院可提供过渡住房(一般为100-120㎡),过渡时间不超过5年;引进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医院可提供院内学员宿舍给予过渡住宿,过渡时间不超过3年。过渡住房涉及的费用由医院承担,不从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费等引进人才补贴中扣除。

第八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若因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原单位辞退后来医院工作的,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医院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应待遇。

第九条  引进人才需与医院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合同,若引进人才在市人民医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而离职(离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辞退、调动等),须全额退还所发放的购房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第三章  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非本地户籍人才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十一条  坚持按需引进的原则,引进人员必须是对医院专科建设、青年医师培养、医疗科研工作能产生重要作用的高水平专家、教授。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对象,一般为专业学科带头人、紧缺急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由市人民医院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协议给予相关待遇,待遇全额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实施梯队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梯队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设置专项培养经费,每年100万(全额由市人民医院承担)。每三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从临床、医技、管理等领域选拔60名左右的骨干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全方位提升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组织选派学科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到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修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上级部门挂职锻炼,进修、培训、挂职等学习结束回原单位工作并与医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的,进修、培训、挂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学习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医院选送重点学科骨干人才、业务骨干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与医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取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为加强本土人才培养,给予本土培养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享受为期60个月、每月2000元的人才补贴;给予本土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享受为期60个月、每月1500元的人才补贴;给予本土培养的紧缺急需专业硕士研究生享受为期60个月、每月1000元的人才补贴。

本土人才如实行协议工资,则按协议工资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条款人才补贴。本条款给予本土人才的补贴费用全额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第五章  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

第十八条  设立每年最高300万元的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鼓励市人民医院加大人才培养、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力度,积极创建自治区以上的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坚持项目化管理,市人民医院每年制定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计划方案,由市人医院统筹自有收入安排。

 

第六章  科研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医院职工开展科研课题研究: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获省部级立项的,奖励20000/项;获国家级科研立项的,奖励50000/项。

(二)科研项目结题奖励:省部级项目顺利完成结题的,奖励20000/项;国家级科研顺利完成结题的,奖励50000/项。

科研课题研究奖励费用全额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为从来宾市外引进的人才,在来宾市范围内流动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各项经费符合我市现行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医院按照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超出现行文件规定范围的,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宾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来人才发〔20191号)同时废止。

天下来宾、来者上宾,聚天下英才而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