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社发〔2023〕8号 来宾市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宾市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105号)、<<中共来宾市委办公室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小高地提升工程的意见>>(来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来人才发〔2019〕7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人才小高地的考核评估工作,提升我市人才小高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旨在加强我市人才小高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以考核促建设,以考核强管理,以考核提效率,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市人才小高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市级人才小高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市级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考核评估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三)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人才小高地开展考核评;
(四)研究提出考核评定等次和结果运用意见。
第五条 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按照自评、核查、定等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负责组织本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工作,填写考核评估表,并将考核评估表和年度项目建设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科技、财政及载体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不少于5人的考核评估组,负责核查人才小高地年度考核情况,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考核评定等次和结果运用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定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人才小高地年度考核等次,进行结果运用。
第六条 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合并的,到合并单位考核;因载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运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平台建设、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一)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具体为:建设目标定位及建设规划,运行管理和内部制度建设,成立组织机构,参加和组织小高地建设活动,人才小高地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投入和使用,依托建设载体单位对人才的科研、工作、生活保障等情况。
(二)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建设。具体为:急需紧缺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人才学历提升、职称晋升、荣誉称号、业务培训情况,首席专家或项目带头人发挥作用情况,人才队伍结构、青年骨干培养、人才梯队建设等情况。
(三)平台建设包括创新平台、人才载体、学科建设及其他平台建设情况。具体为:积极创建国家或自治区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应用数学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以及特聘专家、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载体,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及创建适合人才发挥创新作用的载体等情况。
(四)科研成果包括课题(项目)、论文著作、学术技术交流、获奖、专利等情况。具体为:承担重大项目、科研任务情况,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或积极承办和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情况,取得了一批专利、新产品、标准、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创新成果等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成果转化、参与重点工作、产生社会影响。具体为:聚焦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建设方向,通过发挥优势特色,对行业领域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参与国家、自治区、来宾市重大政策研究制定等工作,获得社会同行广泛认可等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等次作为人才小高地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人才小高地保留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建设期内的人才小高地,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年的扶持资金,良好的给予8万元/年的扶持资金,合格的给予5万元/年的扶持资金。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或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
第十条 不在建设期内的人才小高地,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
第十一条 超期未报送年度考核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年度考核资格,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被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的,所涉及载体单位从取消资格当年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人才小高地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人才小高地资助资金是指市人才工作经费中用于资助和扶持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为来人才发〔2019〕7号所明确的使用范围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人才小高地资助扶持资金纳入年度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载体单位使用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是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多个建设载体单位的,由牵头的载体单位商其他载体单位进行资金分配。要严格按照市委人才办下达的资金数额依据来人才发〔2019〕7号及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资金用款计划,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负责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减少或停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规定的;年内资金使用进度未达到拨付金额的60%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有关材料的,或其他应减少或停发扶持资金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追回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格: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挪用或截留市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或其他应追回资金并取消建设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确保数据材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资金使用不规范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致使考核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考核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考核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2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