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科字〔2023〕9号 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来宾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中共来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来宾市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来人才发〔2020〕5号)和《中共来宾市委办公室、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旨在通过在国内外创新活力强的城市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先进城市和地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以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为目标的科技与人才聚集融合的创新平台,实现“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落地在来宾”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来宾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单独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合作,在来宾市外的国内外重点城市建设研发机构,通过项目吸引外地人才,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含柔性)和培育。研发机构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等产出成果须在来宾转化和落地。
第四条 优先支持属于制糖及综合利用、冶金、茧丝绸、铝及精深加工、碳酸钙、电子信息、大数据、生物医药、新能源、现代特色农业、大健康旅游产业、装备制造、港航物流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飞地”。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的组织(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来宾市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人才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三)申报单位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飞地”日常运营开支,“人才飞地”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80万元。
(四)“人才飞地”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研发人员,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名。
(五)第二年建设期满,“人才飞地”引进(含柔性)和培育来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F层次以上人才总数不少于10人,硕博占比不低于30%,完成1项以上关键核心技术研究、1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在来宾市转化。
(六)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2个“人才飞地”。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来宾市“人才飞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查。
(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邀请申报单位参与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结果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结果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授予来宾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八条 “人才飞地”建设期为2年,届满实行考核验收机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人才飞地”,给予运营建设经费20万元,分两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后拨付50%,两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50%.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 两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人才飞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来宾市工作,享受来宾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人才飞地”须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经费投入及开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 “人才飞地”建设单位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验收“不合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飞地"建设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从市人才工作经费中安排"人才飞地"专项经费;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飞地"资金预算保障和拨付;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人才飞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考核、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飞地”认定资格,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3年4月28日印发